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绥县2023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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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桂政土批函(**)〔****〕*号 ***人民政府: 你*关于办理*******年第十批次城*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壮族自治区**种畜场国有农用地**.****公顷(乔木林地**.****公顷、农村道路*.****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年第十批次城*建设用地。 二、要督促***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督促***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年*月**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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