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排污许可证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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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以下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 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欢迎公众参与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公告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路***号主楼*层*****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序号 企业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限 * ***建防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延续) ******小蕉工业园区 张银宝 *****************G***U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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