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项目公告:安徽涵景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年产5000套智能环保节能控制系统的设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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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我局对**涵景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年产****套智能环保节能控制系统的设备项目作出审批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文件名称:关于**涵景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年产****套智能环保节能控制系统的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批复文号:淮(寿)环评〔****〕** 号 发文日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涵景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年产****套智能环保节能控制系统的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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