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大连长兴岛粮食物流园项目-港区2#路、12#路道路及其他市政设施配套工程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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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岛粮食物流园项目-港区*#路、**#路道路及其他*政设施配套工程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月**日(*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西**路***号三楼***号(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邮编:****** 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 ****岛粮食物流园项目-港区*#路、**#路道路及其他*政设施配套工程 大环评准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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