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生态环境局合作区分局关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的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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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月**日(*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生态环境局**区分局 联系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鸭绿江大街***-*号 邮编:****** 附表: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 扬声器生产线扩线项目批复 丹合环审〔****〕**号****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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