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复海南省人民医院新增2台DSA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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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复**省人民医院新增*台DSA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省人民医院: 你院报送的由**瑞辐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省人民医院新增*台DSA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秀华路**号**省人民医院内。项目拟在内科楼三楼建设*间复合杂交手术室(OR*)和*间DSA室,各配置*台最大管电压为***千伏,最大管电流为****毫安的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简称DSA,属于Ⅱ类射线装置),用于介入诊断和治疗。 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在充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条件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限值之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同意你院按照《报告表》所述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控制电离辐射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确保项目运行后附加给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剂量分别控制在*mSv和*.*mSv以内。 三、你院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电离辐射防护管理,按规定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由***生态环境局负责。你院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省生态环境厅 ****年*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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