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农业农村局关于翔安区新圩镇水库安全提升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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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安区农业农村局关于翔安区新圩镇水库安全提升整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公示 翔水保许〔****〕**号***翔安区新圩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地址:***翔安区镇口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A)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翔安区新圩镇水库安全 提升整治工程(项目中央代码****-******-**-**-******)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条、《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条、《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条、《**省水土保持条例》第**条、《***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通知》(厦水利规〔****〕*号)的规定,决定准予许可并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公顷。 二、同意该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填报内容、告知事项、承诺意见抓好落实。 四、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本行政机关批准后方可建设。 五、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必须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号)、《***水利局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厦水利〔****〕**号)的规定,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向本行政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许可文书有效期限为*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本行政机关重新审核。 (联系人:肖业彬 联系方式:******* ) ***翔安区农业农村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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