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11月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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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基层服务能力提升顺河中心卫生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汉安大道东段***号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窗口(生态环保业务) 邮编:****** 附表:****年**月*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附表: ****年**月*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发文时间 * 关于******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基层服务能力提升顺河中心卫生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内*环东审批〔****〕**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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