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S46长兴至高淳高速公路宣城段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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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S****至**高速公路**段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的函》(宣交高速〔****〕***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部令第**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自然**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号)和《**省自然**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S****至**高速公路**段(项目代码: ****-******-**-**-******)列入《**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修编(****-****年)》(皖政秘〔****〕**号),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设对完善长三角地区交通网络,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规定,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核发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证书编号:**************X) 二、该项目用地应控制在***.****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号)和《**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年版)要求,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三、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应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项目经审批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五、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或者压覆重要矿产**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登记等。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服从规划管理。项目在深化设计及建设中,要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协调好与周边*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与沿线相关**保护及利用的关系。 七、依据《预审办法》和《通知》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年,本文件有效期至****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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