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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兴安县民兵训练外场项目建设用地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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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桂政土批函〔****〕***号 ***人民政府: 你*关于***民兵训练外场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湘漓镇花桥村民委员会、麦源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公顷(果园*.****公顷、乔木林地*.****公顷、灌木林地*.****公顷、其他林地*.****公顷、其他草地*.****公顷、坑塘水面*.****公顷、沟渠*.****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共计*.****公顷土地,作为***民兵训练外场项目建设用地,由你****拟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要督促***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最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落实被征地群众的征地补偿,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自然**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年**月**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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