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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钢结构和装饰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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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和钢结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博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钢结构和装饰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年*月**日第四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万元(环保投资***万元),将原位于米**化工工业园十八坡南路***号年产****吨钢结构建设项目搬迁至米**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园进行建设(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北纬**°*′**.***″),厂区总占地面积*****.**平方米,本期钢结构项目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项目拟建设*座生产车间、*座喷漆房、*栋食堂、*栋宿舍楼、配套建设道路、堆场、绿化、停车场及给排水,配电和供电供暖等公用辅助工程。项目通过购买钢板进行下料切割、剪切制孔、组立、焊接、喷砂除锈、喷漆、晾干等工序年产****吨钢结构,年使用水性漆**吨,油性漆、稀释剂*吨。生活区供暖采用*台*吨电锅炉。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施工现场地面进行铺装,减少扬尘污染。施工场地设置隔油沉淀池,对施工机械、车辆冲洗水进行沉淀去油后回用于施工区洒水降尘。施工期扬尘排放需符合*****《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T***-****)相关要求。 (二)项目建设期间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要求。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需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三)项目运营期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并加强设备维护及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确保运营期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间,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下料切割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经**米高排气筒(DA***)排放;喷砂除锈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经**米高排气筒(DA***)排放;喷漆废气经漆雾处理器+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同一根**米高排气筒(DA***)排放;焊接烟尘设置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加强生产车间密闭性。废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表 * 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中附录A中的表A.*的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表*标准限值要求。 (五)项目建设期间,生活污水依托临近厂房已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堡南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进入**堡南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七)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焊渣外售综合利用;废布袋由厂家定期更换回收;废机油、废包装桶、废漆渣、废过滤棉、废催化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八)做好土壤及地下水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喷漆车间按照重点防渗要求进行建设。 (九)项目核定挥发性有机物*.****吨/年,颗粒物*.**吨/年。从原*******和刚结构有限公司年产****吨刚结构新增除锈喷漆项目调剂。 (十)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加大环境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对事故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十一)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二)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钢结构和装饰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生态环境局米**分局(以下简称“米**分局”)。 (十三)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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