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工业区东部新区IV-179号(SJC10023单元10-12号)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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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区东部新区IV-***号(SJC*****单元**-**号)地块 ****-**-** 无标题文档 中华人民**国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沪松书(****)BA***************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书。 核发机关******规划和自然**局 日期****-**-** 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工业区东部新区IV-***号(SJC*****单元**-**号)地块 项目代码 建设单位名称 ******土地储备中心 建设项目依据 关于同意《**工业区东部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沪府规〔****〕*号 项目拟选位置 *****工业区,**新飞路,南至**-**号地块,西至铁路河,北至**-**号地块 拟用地面积 (含各地类明细) *****.*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绿化用地面积为****.**平方米)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拟建设规模 以审定的方案为准 附件及附图名称: *.《关于核发**工业区东部新区IV-***号(SJC*****单元**-**号)地块<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编号:沪松规划**选预〔****〕**号)一份。 *.核定设计范围图一份。 遵守事项: 一、本书是自然**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法定凭据。 二、未经依法审核同意,本书的各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三、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相应权限的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指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图,附件指建设用地要求。 四、本书自核发起有效期三年,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本书。 相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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