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区公共卫生科技实验楼新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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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号)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年*月*日主持召开了**区公共卫生科技实验楼**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议。 验收组结论:水土保持设施具备验收条件,同意本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现将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进行公示。 建设单位:*****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 监测单位:/ 建设地点:**省/***/**区 备注: 附件*:验收鉴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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