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撤销《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正大集团石门生猪产业链建设项目十家佬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告知承诺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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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正兴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你公司申报的《正大集团**生猪产业链建设项目十家佬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年**月**日以告知承诺制审批形式取得《***生态环境局关于正大集团**生猪产业链建设项目十家佬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告知承诺制)》常环建(*)〔****〕**号。 经***生态环境局**分局现场调查核实,你公司申报的正大集团**生猪产业链建设项目十家佬养殖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养殖场”),目前已全部建成且开展了生猪养殖,该养殖场场区全部位于**杨花桥饮用水水源保护陆域二级保护区内。你公司没有按告知承诺制要求履行《行政审批告知事项》第五条“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也没有如实按《申请人承诺事项》第六条中承诺的“已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生态环境局关于正大集团**生猪产业链建设项目十家佬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告知承诺制)》常环建(*)〔****〕**号行政审批告知事项中的第七条法律责任中规定的“发现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决定”的规定,决定撤销我局于****年**月**日作出的对你公司正大集团**生猪产业链建设项目十家佬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如不服上述行政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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