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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新湖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塑胶制品加工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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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塑胶制品加工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新湖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塑胶制品加工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年*月**日,***新湖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号)及《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意见等要求,对项目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并审查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经认真讨论后,认为本项目符合环保验收条件。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以及企业自行验收相关要求,为广泛征集和了解公众对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意见,现将验收意见及监测报告公示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新湖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塑料化妆品包装盒的生产。企业投资***万元于***金平区**街道中宫柑园外围一格之六建设***新湖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塑胶制品加工生产项目,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北纬**°**′**.**″。项目废气配备“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设施。项目年作业时间约为****h,均不在厂内食宿。 ****年*月**意源环境评估有限公司完成了《***新湖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塑胶制品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年*月**日***生态环境局金平分局以汕环金建〔****〕**号文给予批复,****年*月*日完成排污许登记(登记编号:*****************U***X)。 二、工程变动情况 *、项目选址、性质、规模、生产工艺或者采取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均没有发生改变,现场实际情况与环评基本相符。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 号),本项目不存在重大变更。环评要求建设单位拟在微负压、密闭车间中通过在注塑机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产生的注塑废气,注塑废气经收集后通过“UV紫外光触媒废气净化设施+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m)排放。项目实际建设中设置微负压、密闭车间,在注塑机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产生的注塑废气,注塑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排气筒(**m)排放。根据《**省****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粤办函〔****〕**号)中*、清理整治低效治理设施-严格限制新改扩建项目使用光催化、光氧化、水喷淋(吸收可溶性VOCs除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VOCs治理设施(恶臭处理除外),且根据验收监测数据,注塑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且非甲烷总烃排放总量为*.****t/a(有组织满负荷排放量为*.****t/a,无组织满负荷排放量为*.****t/a)符合环评(有组织排放量为*.***t/a,无组织排放量为*.****t/a)的要求,不涉及《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号)中环境保护措施:*、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及以上的情况。因此本项目不设置“UV紫外光触媒废气净化设施”。 *、环评要求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中粉碎机(***型)设置*台,分料机(XPC-***)设置*台,项目实际建设中边角料、残次品外售,不在车间内进行破碎且一台分料机已能满足生产所需,因此项目不设置粉碎机,分料机(XPC-***)设置*台。 *、环评要求项目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UV灯管收集后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理,项目实际建设中无设置“UV紫外光触媒废气净化设施”,因此不产生废UV灯管。 *、环评要求项目碎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排放。项目实际建设中边角料、残次品外售,不在车间内进行破碎,因此无颗粒物排放。 其他现场实际情况与环评基本相符。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号),本项目不存在重大变更。 三、验收监测结果 根据**乾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如下: (一)生活污水 此次验收监测,项目生活污水所检项目二日检测结果均符合**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的要求。 (二)废气 此次验收监测,项目注塑废气非甲烷总烃二日检测结果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的要求。 根据检测结果计算得出,有组织废气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t/a,按满负荷推算其有组织排放总量为*.****t/a。根据环评文件,推算出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量约为*.****t/a,按满负荷推算无组织排放总量为*.****t/a,符合环评非甲烷总烃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组织排放量为*.***t/a,无组织排放量为*.****t/a)的要求。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日检测结果均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车间外非甲烷总烃二日检测结果均符合**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中表 *厂区内VOCs无组织*h平均浓度排放限值的要求。 (三)噪声 此次验收监测,项目厂界东北侧、西南侧二日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的要求。 (四)固体废物 项目已设立规范储存场所。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一般固废:废包装袋统一收集后外售一般固废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机油和容器集中收集后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东江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处理。 项目固体废物管理遵循《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年修正)和《**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年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年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四、验收结论 根据验收监测和现场调查结果,该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基本按照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设施。项目生活污水、废气、噪声监测结果均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分类管理设施完善,分类处理方式得当,符合竣工环保验收相关要求,可以对项目进行自主验收。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为听取社会各界对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将本项目验收监测情况及自主验收情况进行公示(验收监测报告及自主验收意见详见附件),征求公众宝贵的想法和建议。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和看法,公众提出或反映有关问题的时间为本次信息公示后的*个工作日。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通过打电话、发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以书面形式与建设单位或监测单位取得联系,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本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有效,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七、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新湖塑胶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金平区**街道中宫柑园外围一格之六 联系人:李锡泉 联系电话:*********** ***新湖塑胶实业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件*: ***新湖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塑胶制品加工生产项目.pdf *.* MB , 下载次数* 附件下载请登录网站:https://www.eiacloud.com/gs/detail/*id=*****OG*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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