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渔溪镇红山村文化活动中心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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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渔溪镇**村民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申请渔溪镇**村文化活动中心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使用位于我*渔溪镇**村全部为建设用地的***平方米土地,作为渔溪镇**村文化活动中心项目建设用地。该项目用地属使用集体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文化用地,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变相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符合镇村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要求。具体用地手续由*自然**和规划局负责办理。 特此批复 ***人民政府 ****年*月*日 ***人民政府关于渔溪镇**村文化活动中心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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