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水务局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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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根据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年*月**日对*个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现将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政务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迎宾大道国土(发改)大楼一楼 邮 编:****** 序号 生产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生产建设单位 方案编制单位 审批时间及文号 * ***摩托车驾驶人考试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栖凤街道响乐村荷都大道旁 ****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裕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分公司 ****年*月**日 安水务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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