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江阴港城共享区经25路延伸段(规划支七路至纬21路)道路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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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司〔****〕**号文悉。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第一百零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榕〔****〕**号),经研究,同意将位于我*新厝镇界下村,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公司,作为****港城共享区经**路延伸段(规划支七路至纬**路)道路工程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该项目用地属行政划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改变用途,必须严格按照城镇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要求进行建设。具体用地手续由*自然**和规划局负责办理。 特此批复 ***人民政府 ****年*月**日 ***人民政府关于****港城共享区经**路延伸段(规划支七路至纬**路)道路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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