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灵寿县人民医院新增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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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已经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 联系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省*******胜利南大街**号****政务服务中心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文件名称 批复文号 批复日期 公告日期 关于***人民医院新增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石行审辐环批〔****〕**号 ****年*月**日 ****年*月**日 ***人民医院新增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应用项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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