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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厂外雨水管道建设项目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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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辉瑞制药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厂外雨水管道建设项目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查的申请》(辉瑞〔****〕*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书报送相关*、*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水利局及***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河道内排水设施,防洪安全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七、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八、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厂外雨水管道建设项目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省水利厅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厂外雨水管道建设项目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 技术审查意见 ****年*月**日,**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召开《***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厂外雨水管道建设项目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水利局、***水利局、***辉瑞制药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万水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同意通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辉瑞制药有限公司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服务产业园,**厂外雨水管道建设项目于****年**月经***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建设地点为****医药工业园区云鹏大道**号—上靳—滨河路—东邓村—汾河,建设规模及内容为雨水管道的设计、施工,总长度约****m。 二、建设项目涉汾河工程位于东邓村西汾河左岸,在汾河规划治导线桩号K***+***.**~K***+***.*段河**沿敷设***.**m后,接入现有东邓村浆砌石雨水汇水池,经现有渠道和设施于东邓村*#雨水口进入汾河。涉汾河段管道施工采用人工开挖,开挖深度为*m,宽度为*.*m。 三、评价河段汾河堤防防洪标准为**年一遇。***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厂外雨水管道建设项目涉河段防洪标准为**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洪水计算成果,评价河段汾河**年一遇洪峰流量****m*/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六、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八、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九、项目开工前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过程全程接受监管,完工后报送竣工验收报告。 十、在项目施工和运行阶段,严禁通过雨水管道将污水排入河道,禁止向河道内排放生活及建筑垃圾。 十一、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保护等要求。 抄送:***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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