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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清单详单(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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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清单详单(****版) 序号 权利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元以下罚款。 *.受理:发现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事后监管: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相应程序予以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受理:发现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事后监管: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相应程序予以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行政处罚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中华人民**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受理:发现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等五类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事后监管: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相应程序予以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理:发现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等两类情形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事后监管: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相应程序予以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受理:发现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事后监管: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相应程序予以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 行政处罚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四项: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受理:发现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等两类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事后监管: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相应程序予以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受理:发现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等三类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事后监管: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相应程序予以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中华人民**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受理:发现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事后监管: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相应程序予以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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