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州新源县城市智慧交通设施及停车场建设项目一标段(E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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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中华人民**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 根据 《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 建设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名称:**伊犁州***城*智慧交通设施及停车场建设项目一标段(EPC) 建设地址:****城及各乡镇 建设规模:*.*平方米 合同工期:****-**-**至****-**-**合同价格:****.******万元 勘察单位:null项目负责人:null 设计单位:中联合创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凌毅 施工单位:**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连辉 监理单位:伊犁英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赵新林 工程总承包单位:**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连辉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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