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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可陆装备有限公司军用方舱辅助设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苏滁建房函【202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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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可陆装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可陆装备有限公司军用方舱辅助设备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新苏滁高新区中新大道***号苏大天宫科技园**号厂房,项目总投资****万元,建筑面积****平方米,主要包括生产区、办公区等。项目建成后,年产行走机构***套、升降机构***套、调平机构**套、手/电动绞盘***套、多种方舱零部件****套。我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所有外排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中表*三级标准要求和***第四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通过*政污水管网纳入***第四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落实《报告表》中提出废气防治措施。打磨、焊接等工序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米高排气筒(*#)排放;喷漆工序废气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米高排气筒(*#)排放。加强原料物料贮运、生产过程的日常管理及车间通排风,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活性炭吸附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应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要求。确保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中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部分:其他行业》(DB**/****.*-****)中表*限值要求。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基础固定等措施,厂房封闭、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分类收集存放、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落实固废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中新苏滁高新区大队按照《***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跟踪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负责该项目日常环保“三同时”管理,并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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