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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柴桑区105国道至李家坳县道升级改造项目拟使用林地初步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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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林业局令第**号)的要求,对柴桑区***国道至李家坳*道升级改造项目拟使用林地申报材料进行了初审,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经***柴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批复文号:****-******-**-**-******,属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主体***柴桑区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本项目申请单位一致。建设地点马回岭镇,与本项目申请范围一致。 二、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地情况 本项目使用林地面积*.****公顷,其中Ⅳ级保护林地面积*.****公顷。拟采伐的活立木蓄积*立方米。 权属:柴桑区马回岭镇蛟田村*.****公顷(*组*.****公顷、*组*.****公顷、**组*.****公顷)。林地、林木的权属明晰,无争议。 本项目不存在未批先占林地、违法采伐等违法行为。 林地或林木权属不存在抵押、质押登记或流转情况。 三、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 本项目符合《柴桑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年)》。 四、使用林地定额情况 本项目使用*级林地定额*.****公顷。 五、现场查验 于****年*月**日指派*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详见《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与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的内容一致,数据真实有效。 存在因子不一致,详见相关情况说明。 六、公示情况 对柴桑区***国道至李家坳*道升级改造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在权属所在地,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年*月*日至****年*月*日(*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 本项目符合《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用地规定,适用**号令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区)和设区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的使用林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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