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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楼(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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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石湾镇湖山股份经济**联合社, 工程名称 商业楼(*层) 建设地址 ******石湾镇联发**侧 建设规模 ****.*平方米 合同价格 *** 万元 勘察单位 **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新广厦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瑞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建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刘合伍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胡子坚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梁润松 合同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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