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2024年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项目-乌鲁木齐市第四幼儿园园舍维修改造改造项目
已收藏 收藏
正文内容
中华人民**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编号:****************** 根据 《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证日期:****-**-** 建设单位:**********教育局 工程名称:**************年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项目-*****第四幼儿园园舍维修改造改造项目 建设地址:***** 建设规模:****.**平方米 合同工期:****-**-**至****-**-**合同价格:***.*万元 勘察单位:**长江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剑 设计单位:南水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刘元 施工单位:**丰益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胡月娟 监理单位:**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总监理工程师:蒋晴 工程总承包单位:null项目经理:null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
相关推荐
-
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城市地下供热管网改造工程
内蒙古自治区 2024-10-01 审批项目 -
阿克苏党群服务中心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24-10-01 审批项目 -
喀什地区红其拉甫口岸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建设项目(施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24-10-01 审批项目 -
2024年上海援建“携手兴乡村”结对帮扶荒地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不分标段工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24-10-01 审批项目 -
新和县新能源汽车循环经济产业园(一期)——新和县新能源汽车综合服务集贸中心建设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24-10-01 审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