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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11月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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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年**月**日(**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涪江路**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年**月*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 S******平头(**界)至福德(**界)段改建工程(河舒至福德段) **环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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