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江路南延伸(下穿植物园)工程项目(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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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江**延伸(下穿植物园)工程项目(一期) ****-**-** 无标题文档 中华人民**国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沪徐书(****)BA***************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书。 核发机关******规划和自然**局 日期****-**-** 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泉江**延伸(下穿植物园)工程项目(一期) 项目代码 ******MB*F****X*****A******* 建设单位名称 ******交通管理中心 建设项目依据 关于同意《***植物园区域南北通道(泉江路下穿)专项规划》的批复,沪府规划〔****〕***号 项目拟选位置 ***长桥街道,**路,上中路 拟用地面积 (含各地类明细) ****.**平方米,各地类明细:建设用地****.**平方米,农用地*.*平方米(其中耕地*.*平方米),未利用地*.*平方米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拟建设规模 全长约***.**米,规划红线宽度为**米 附件及附图名称: *.《关于核发泉江**延伸(下穿植物园)工程项目(一期)<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意见书>》(编号:沪徐规划**选预〔****〕*号)一份。 *.选址范围图一份。 遵守事项: 一、本书是自然**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法定凭据。 二、未经依法审核同意,本书的各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三、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相应权限的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指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图,附件指建设用地要求。 四、本书自核发起有效期三年,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本书。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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