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香山湖项目9、11#地块(南坡)-住宅(自编号DG126#-DG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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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规划和自然**局 日期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综合受理号 建设位置 建设规模 DG***#*幢,地上*层:***.**平方米;DG***#*幢,地上*层:***.*平方米;DG***#*幢,地上*层:***.*平方米;DG***#*幢,地上*层:****.*平方米。 附图及附件名称 一、附图:规划报建图*份。 二、附件:*. 建筑工程指标明细表*份; *.《建设工程审核书》*份; *. ***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份。 本证有效期为*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日前提出申请。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立案号 **************** 发文号 穗规划**建证〔****〕****号 电子监管号(流水号) **********GG******* 日期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东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 金地香山湖项目*、**#地块(南坡)-住宅(自编号DG***#-DG***#) 综合受理号 建设位置 ********街**村、九如村、和丰村、叶岭村 建设规模 DG***#*幢,地上*层:***.**平方米;DG***#*幢,地上*层:***.*平方米;DG***#*幢,地上*层:***.*平方米;DG***#*幢,地上*层:****.*平方米。 附图及附件名称 一、附图:规划报建图*份。 二、附件:*. 建筑工程指标明细表*份; *.《建设工程审核书》*份; *. ***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份。 本证有效期为*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取得施工许可;依法无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有效期内开工。逾期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证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日前提出申请。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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