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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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新国冶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年产****套冶金设备项目、**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分公司***吨/天塔式烘干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年**月**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园林南路***号*民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 编:****** *.新国冶批复.pdf *.**湖分公司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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