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渠镇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地块编码:6103263940065)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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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渠镇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地块(地块编码:*************)位于**省*****金渠镇金渠村六组,地块**金渠村六组水泥路,南至金渠村**宫庙,西至金渠镇中心小学,北至金渠镇六组村民王吉焕庄基地,地块中心坐标为:E***.*****°,N**.*****°。地块总面积为****m*。 根据调查,地块原为**金渠镇金渠村六组集体农用地。根据《关于******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陕政土批[****]***号),调查地块于****年*月**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征收为国有。****年**月**日,**人民政府批准将调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金渠镇人民政府,划拨用途为社会福利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环境准入管理的通知》(陕环函〔****〕***号)规定:“《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开展调查的地块,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补充调查,已实际开发利用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土壤污染状况现状调查”。基于以上法规**策要求,同时依据《***生态环境局**分局关于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告知书》(眉环告字〔****〕*号),本次对该项目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调查组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对可能存在的污染源及与污染物迁移相关的环境因素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并进行了污染识别。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调查地块及相邻地块历史上不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生产、使用、贮存与运输等,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事件,调查地块及相邻地块土壤不存在异常颜色、气味等污染迹象;调查地块周边区域工业企业不会对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产生影响。 因此,本次调查认为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满足规划用地质量要求,本次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开展下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对公示项目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单位提出意见,并提出异议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意见请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 报名网址:https://www.eiacloud.com/gs/detail/*id=*****U*b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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