尧都区108国道以东、第二中路以北地块(110.32亩)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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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国道以东、第二中路以北地块(***.**亩)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公示单位 **豪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块基本信息 公示类别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二阶段(初步调查) 现状用地类型 一类用地 公示时长 **天 公示时间 ****-**-** **:** 至 ****-**-** **:** 行政区划 **省-***-*** 地块面积(m*) *****.** 地块规划用途 居住用地 地块详细地址 **省******第二中路以北,大福·禧临门西侧 经度 ***.****** 纬度 **.****** 报告编制信息 调查起止时间 ****-**-** 至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豪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联系人 张文泉 单位联系电话 *********** 样品检测单位 ***斯坦德优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地质集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志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钻探单位名称 **盛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土壤是否超标 否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无 地下水是否超标 否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无 公示授权信息 信息反馈联系人 李辉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企业 土地使用权人 **大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全丽娟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省******第二中路以北,大福·禧临门西侧 报告主要结论 *.******国道以东、第二中路以北(***.**亩)地块位于**省******第二中路以北,大福·禧临门西侧,调查范围**大福·禧临门小区,南至第二中路,西至农田,北至居民区和小麦原种场;原用途为农用地及建设用地*****.**平方米,合***.**亩,变更用途为居住用地。 *.本次土壤调查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个,分别为T**/S**、T**/S**、T**/S**、T**、T**、T**、T**、T**、T**、T**、T**、T**、D**,在地块外西南侧约***m上风向农田处无明显污染痕迹、受干扰较小的区域布设*个对照点;地块内*个柱状样采样点位(含*个水土共用点),*个表层样采样点位,*个场外土壤对照点,第一次采样工作共采集土壤样品**组(含平行样*组);最小采样深度为*.*m,最大采样深度为**.*m。采集的土壤样品每组包含*个聚乙烯袋、*个***mL棕色广口瓶和*个**mL顶空瓶,均由***斯坦德优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按照资质中规定检测方法开展相应样品的检测工作;第二次采样工作采集二噁英土壤样品*组(含平行样*组),每组包含*个自封袋;由**志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本次调查在调查地块内布设*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建立*口临时监测井,为S**、S**、S**;本次调查共采集地下水样品*组(包含*组地下水现场平行样品)均由**地质集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按照资质中规定检测方法开展相应样品的检测工作。 *.根据所有土壤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分析,其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其中氨氮、锌参考《**省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T****-****)中一类用地筛选值***mg/kg、*****mg/kg,总氟化物、总铬参考《***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T **-****)中一类用地筛选值****mg/kg、****mg/kg,通过与对照点的检测结果分析,场地内各点位检测因子数值与对照点不存在显著差异,场地原有使用未对场地的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根据所有地下水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分析,其结果均未超出相应指标的Ⅳ类限值标准,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中相应指标的Ⅳ类限值标准要求,石油烃(C**-C**)未超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沪环土〔****〕**号)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mg/L。 *.风险筛选结果表明,该调查地块检出污染物均低于相应筛选值和标准限值,因此,判断该调查地块符合未来规划居住用地(一类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条件和要求,且无需开展详细调查。 地图展示 项目名称 ******国道以东、第二中路以北地块(***.**亩)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公示单位 **豪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示类别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二阶段(初步调查) 现状用地类型 一类用地 公示时长 **天 公示时间 ****-**-** **:** 至 ****-**-** **:** 行政区划 **省-***-*** 地块面积(m*) *****.** 工业活动历史 无 地块规划用途 居住用地 经度 ***.****** 纬度 **.****** 地块详细地址 **省******第二中路以北,大福·禧临门西侧 调查起止时间 ****-**-** 至 ****-**-** 报告编制单位 单位名称:**豪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联系人:张文泉 联系人电话:*********** 样品检测单位 单位名称:***斯坦德优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地质集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志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钻探单位 无 土壤是否超标 否 地下水是否超标 否 信息反馈联系人 李辉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企业 土地使用权人:**大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全丽娟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省******第二中路以北,大福·禧临门西侧 公示主要结论 *.******国道以东、第二中路以北(***.**亩)地块位于**省******第二中路以北,大福·禧临门西侧,调查范围**大福·禧临门小区,南至第二中路,西至农田,北至居民区和小麦原种场;原用途为农用地及建设用地*****.**平方米,合***.**亩,变更用途为居住用地。 *.本次土壤调查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个,分别为T**/S**、T**/S**、T**/S**、T**、T**、T**、T**、T**、T**、T**、T**、T**、D**,在地块外西南侧约***m上风向农田处无明显污染痕迹、受干扰较小的区域布设*个对照点;地块内*个柱状样采样点位(含*个水土共用点),*个表层样采样点位,*个场外土壤对照点,第一次采样工作共采集土壤样品**组(含平行样*组);最小采样深度为*.*m,最大采样深度为**.*m。采集的土壤样品每组包含*个聚乙烯袋、*个***mL棕色广口瓶和*个**mL顶空瓶,均由***斯坦德优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按照资质中规定检测方法开展相应样品的检测工作;第二次采样工作采集二噁英土壤样品*组(含平行样*组),每组包含*个自封袋;由**志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本次调查在调查地块内布设*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建立*口临时监测井,为S**、S**、S**;本次调查共采集地下水样品*组(包含*组地下水现场平行样品)均由**地质集团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按照资质中规定检测方法开展相应样品的检测工作。 *.根据所有土壤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分析,其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要求,其中氨氮、锌参考《**省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T****-****)中一类用地筛选值***mg/kg、*****mg/kg,总氟化物、总铬参考《***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T **-****)中一类用地筛选值****mg/kg、****mg/kg,通过与对照点的检测结果分析,场地内各点位检测因子数值与对照点不存在显著差异,场地原有使用未对场地的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根据所有地下水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分析,其结果均未超出相应指标的Ⅳ类限值标准,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中相应指标的Ⅳ类限值标准要求,石油烃(C**-C**)未超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沪环土〔****〕**号)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mg/L。 *.风险筛选结果表明,该调查地块检出污染物均低于相应筛选值和标准限值,因此,判断该调查地块符合未来规划居住用地(一类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条件和要求,且无需开展详细调查。 地图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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