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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环高行[2025]07号)关于《安徽天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天塑生产线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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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天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天塑生产线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天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有项目为输送机配件及降尘环保治理设备生产项目,生产规模为年生产输送机配件*万套、降尘设备***套。现为提高打磨效率,完善生产工艺,拟在该公司现有厂房内建设**天塑生产线改造项目,该项目不新增产能,仅新购置*台抛丸机和*条喷塑固化线,用于*万套输送机配件抛丸及*.*万套输送机配件喷塑。项目建成后仍保持现有生产规模。该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占总投资的**%。项目已在**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备案(项目代码:****-******-**-**-******)。项目不分期建设。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善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张勇,信用编号:BH******,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高新区总体规划要求。项目建设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我局在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关于该项目的反对意见。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建设。 三、该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项目仅涉及设备安装,施工期较短。在施工期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抛丸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采取“密闭收集+脉冲滤筒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一根不低于**m高排气筒排放;喷塑工序产生的含尘废气采取“密闭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一根不低于**m高排气筒排放;固化工序采取电能为热源,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采取“管道收集+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一根不低于**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无组织及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相关标准,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及厂区内无组织控制点监测浓度须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部分:其他行业》(DB**/****.*-****)中相关标准。 同时,项目粉尘、VOCs排放须满足***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粉尘:*.*t/a,VOCs:*.*t/a)。 *、原则同意报告表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中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后,通过高新区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最终排入龙河。 地下水实行分区防控,严格落实危废暂存库(依托现有)等重点防控区域及其他车间一般防控区域的防渗措施,防止废水污染地下水。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加强厂区和厂界周围绿化,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类区要求。 *、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处置措施,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项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安全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机油等)在厂内暂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相关规定的要求。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抛丸滤筒收集粉尘、喷塑布袋收集粉尘、废包装袋及废布袋等)集中收集后综合利用或由物资公司回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提出的建议,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工程建设中应同步进行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保投资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公示;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前,须按照《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变更),持证排污。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通讯地址:***梧桐中路**号 邮编:******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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