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储备B04-03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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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B**-**地块(以下称“本地块”)位于***经济开发区国瓷街道石塅村,地块总用地面积为****.**m*,本次调查面积为****.**m*,本地块由A、B、C、D四个地块组成,分别环绕瓷谷邦和·**壹号项目四周,地块A位于西北角,面积为***.**m*,地块B位于东北角,面积为***.**m*,地块C位于东侧,面积为***.**m*,地块D位于西南角,面积为****.**m*,其中地块D作为“B**-**补征地块”,已纳入《***储备B**-**地块、B**-**补征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调查范围,因此地块D不纳入本次调查范围。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北纬**.*****°,四至范围:**源门辅路,南至寨子岭路,西至**东路,北至影青路。地块权属来源于《**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政国土字第***号、(****)政国土字第***号、(****)政国土字第***号、(****)政国土字第***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湘政地[****]****号),地块原属于国瓷街道石塅村集体土地,土地使用权收回时间分别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A地块在“(****)政国土字第***号”征地报批范围,B地块在“(****)政国土字第***号”征地报批范围,C地块在“(****)政国土字第***号、(****)政国土字第***号”征地报批范围,D地块在“(****)政国土字第***号、湘政地[****]****号”征地报批范围,具体见附图*。根据调查,****年以前,地块为农用地,****年-****年,地块开始土地平整,截至踏勘结束,地块A、B已完成水泥硬化和植被绿化,地块C已完成土地平整。根据***自然**局于****年*月出具的《***储备B**-**地块用地性质认定蓝线图及规划条件》,本地块规划用地性质调整为商住用地。地块目前为拟出让阶段,根据自然**部门要求,需开展土壤调查工作,用于办理出让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的通知》(湘环发(****)**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做好“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考核工作,确保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要求对“一住两公”建设用地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方瑞节能环保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储备B**-**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于****年*月对本地块开展了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通过现场与相关人员访谈,收集相关资料,在了解地块内及周边当前和历史污染情况的基础上,进行了现场勘察。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要求,编制完成了《***储备B**-**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 通过第一阶段地块土壤环境调查未发现本地块内及周围区域现状和历史上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内没有储存、处置和利用过危险废物。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第*.*.*.*条的规定,本次调查的地块不存在化工厂、农药厂、冶炼厂、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或活动,现场踏勘未发现污染源,周边地块无可能的污染源。因此报告认为本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可作为商住用地建设开发,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入第二阶段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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