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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人民法院关于汪某某配偶叶某某名下位于桐城市开发区兴元安置小区21幢S103室房产(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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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省***人民法院 司法拍卖公告 本院将于****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公告期**天届满后,于****年*月**日上午**时起至****年*月**日上午**时止(竞价顺延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主页网址:sf.taobao.com)对被执行人汪某某配偶叶某某名下位于***开发区兴元安置小区**幢S***室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整体拍卖) 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 评估价:******元,系第一次拍卖。 标的物详细介绍: ***开发区兴元安置小区**幢S***室房产 *.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分摊面积为*.**平方米。 *.房屋总层数:为*层,所在层为*层; *.建成年代:****年。 *.房屋结构:钢混结构。 *.权利性质:划拨。 *.不动产权证书号:皖(****)***不动产权第*******号 *.土地用途:商业用地; 本次拍卖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整体拍卖,目前为租赁状态。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前一日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联系统一安排时间看样或自行前往看样。 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不保证拍卖物的真伪或品质)。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特别提醒,竞买人请竞拍前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三、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上述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标的物。 竞买人(含中华人民**国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拍卖。竞买人委托他人拍卖的,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日到本院办理委托手续并经本院确认,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拍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如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标的物的网络司法拍卖事项本院已通知了能通知到的当事人,(有或没有)已知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在线竞价开始前*日,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已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五、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将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交付本院指定账户(户名:***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账号:*******************),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逾期未交付剩余价款的视为悔拍。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本次拍卖标的物过户的一切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需要本案被执行人承担的,均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凭票(发票抬头为被执行人的)在拍卖款中优先扣除,没有法律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均由买受人承担。拍卖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认真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仔细阅读本公告和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本院咨询电话:***********(*:**-**:** **:**-**:**) 本院监督电话:****--******* 辅助机构:**万达拍卖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联系地址:***龙眠街道双拥路与木鱼山路交叉口(木鱼山公园东侧) ***人民法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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