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出让详情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海口市海甸岛二东路13号环惠大厦第二层202-1房(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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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拍卖公告 (第一次拍卖) 根据**省****级人民法院(****)琼**执***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省****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省****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海甸岛二东路**号环惠大厦第二层***-*房【不动产权证号:琼(****)***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平方米。 定向询价:*******.*元,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 *、本次拍卖为现状拍卖并交付,具体详情以标的物现场实际为准,不包含内部软装及家具家电等可移动物品。该房产目前有人居住在内,清场交付需要一定时间,待法院安排。标的交付时,如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不一致,本院仅按实际面积进行交付,因此本院提醒竞买人在参与竞拍前,请务必参与拍品看样或自行前往标的物所在地周边环境进行了解,请勿自行进入房屋内。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则视为对本拍卖财产实物现状的确认,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法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须符合**房产限购政策的规定,拍卖成交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本院将不予出具成交裁定。如不符合**房产限购政策的规定参与竞拍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等法律责任)。 *、拍卖成交后,本院仅负责向相关部门送达成交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买受人可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咨询办理产权登记事宜。 *、标的物产权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产权登记、备案、过户等产生的相关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网拍规定,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买受人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缴纳相关的过户税费。办理过户时,依法应由标的物原所有人承担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再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的税费。 *、上述房产可能存在欠缴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其他费用的情况,具体费用由买受人自行与相关单位核实并处理,本院不负责协调处理。 *、上述房产如若存在加建、违建等违反相关条例的部分,后续是否可持续使用、是否拆除或是否需要补缴相应费用,相关违反规划的法律后果及风险,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详情请参阅标的物介绍及相关附件】 二、竞买人条件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竞买人可通过***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海易办或椰城*民云等平台申请“购房资格码”,确认本人拥有购房资格方可参与竞买。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省目前有房产限购政策,竞买人应自行了解并符合**省房产相关限购政策。自然人购房应符合**房产限购政策文件的要求,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自行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核实条件。不符合房产限购政策的竞买人不得参与竞拍。因不符合房产限购政策参加竞拍的,如拍卖成交将导致本院无法出具成交确认书及裁定书,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需竞买人自行承担。港澳台及外国人士须符合相关房地产政策规定。 (二)竞买人须以本人/本公司名义在淘宝网上实名注册,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或需联名竞买的,可在开拍前三个工作日到本院办理委托拍卖手续(办理委托手续后方可报名交保证金)。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三)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前三个工作日向**省****级人民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特别提醒: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以上机构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看样时间:视预约情况安排统一看样 看样集中地点:***海甸岛二东路**号环惠大厦 咨询电话:****-********、****-********(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次拍卖结束时为止,仅在工作时间,即周一至周五*:**-**:**,**:**-**:**接受咨询)。本院已委托**天悦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房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特别提示:该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由该公司负责并承担责任,一切答复内容不代表法院立场,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人也可向本院及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行政职能部门了解、核实。 需要看样的竞买人请在本次拍卖开拍前七个工作日预约,如无人预约,则本院视为无人看样,将不会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开门。 四、特别提示 (一)上述标的物买受人收取拍卖成交裁定书后,请尽快前往税务部门办理该标的物过户缴税手续,逾期可能会产生滞纳金,具体缴税期限请竞买人自行征询税务部门。 (二)拍卖标的物以实物进行拍卖,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都视为对本拍卖财产实物现状的确认,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法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五、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网拍规定,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查询并处理,本院不负责协调处理;上述费用的具体数额及过户条件的相关政策,请各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的财税、房管、国土、所在楼盘的物业公司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进行查询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因拍卖财产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或涉及办理二次过户所存在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权证等权属变更手续,本院不作可出证的任何承诺。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六、公告所标示不动产面积均为参考面积,一切以房地产管理部门丈量为准。动产的状况以实物为准,有产权登记的特殊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状况以实物及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为准。 七、依照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阿里司法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八、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对于在司法网拍过程中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竞买人、买受人,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已在本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因无地址确认书、已知信息有限等因素无法通知的权利人本公告现已作说明,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十一、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足额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拍卖余款可通过支付宝直接支付或通过银行转帐,在****年**月**日**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省****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支行,账号:****************),填写缴款单时请在备注时注明本案执行案号、房号及买受人姓名[(****)琼**执***号的拍卖款、房号及买受人姓名],买受人竞买成功支付全款后,须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凭付款凭证、相关身份材料、符合**限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如购房资格码)及委托手续(如需委托)等原件,按本院通知的时间、地点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领取执行裁定书及拍卖款收款收据;买受人自行提取拍卖标的物。买受人竞买成功支付全款后,经本院通知买受人应及时提取标的物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逾期不领取不办理的,应支付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毁损、灭失等风险后果。 十二、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拍卖成交价款余额缴入法院指定账户。买受人自行申请拍卖贷款的行为属个人行为,银行应在法院规定的缴款期限内将拍卖贷款发放到法院指定帐户。拍卖贷款相关事宜由买受人自行与银行商议和签约。若买受人逾期未交付拍卖尾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悔拍的法律后果。 十三、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q* 十四、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公告及竞买须知。 淘宝技术咨询:***-***-**** 网拍咨询电话:****-********、****-******** 法院监督电话:****-******** 联系地址:******正义路*号**省****级人民法院 **省****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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