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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关于滁州市大王郢路8号东升花园中院15幢1单元1003室不动产(变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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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王郢路*号东升花园中院**幢*单元****室不动产的司法变卖公告 **省******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大王郢路*号东升花园中院**幢*单元****室不动产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在变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由本院完成。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统一安排 三、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竞买人资格按法律规定审查。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网络司法变卖期为**天,如有竞买人在**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小时竞价倒计时;**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分钟内如有人出价,系统则自动向后延时*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分钟内无人出价) 五、变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变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本次变卖以标的物以实物现状进行变卖和移交,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抵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所有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购买前务必现场勘验。。 九、变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变卖余款在变卖成交后七个工作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人民法院,账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分理处,开户联行号:************,地址:***会峰路***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标的物情况介绍请见评估报告。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本次拍卖,******人民法院委托**早哈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从拍卖成交价款中支出)。在拍卖过程中,法院确定的拍卖辅助机构不得向意向竞买人或买受人收取费用,除买受人悔拍情况以外,法院也不会向买受人收取拍卖费用。 十二、请竞买者务必仔细阅读标的物的调查表和竞买公告,理性出价。竞买者悔拍的,将承担没收保证金、补齐差价等法律责任!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人民法院可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请竞买者务必仔细阅读标的物的调查表和竞买公告,理性出价。竞买者悔拍的,将承担没收保证金、补齐差价等法律责任!恶意抬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人民法院可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特别提示: 本拍卖标的物办理银行贷款:本院允许贷款,但本拍品是否可以贷款,竞买人是否有贷款资格,应由意向竞买人参拍之前,自行与银行明确核对。若贷款,竞买人在网上查询到司法拍卖的拍品后应缴纳竞买保证金,取得竞拍号后应在拍品拍卖前**个工作日与银行联系提出贷款预申请,竞买人成交后*工作日内向法院领取竞价结果确认书。成交后*个工作日内缴纳尾款,如逾期视为悔拍。请意向竞买人自行联系银行咨询和办理。银行贷款需于拍卖成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进行发放,逾期未发放贷款的,视为买受人悔拍,由买受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意向竞买人自行联系银行咨询和办理。目前银行贷款仅支持住宅和一楼商铺,贷款渠道如下: *.贷款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联系人:钟经理 *.联系电话:****-******* (注:其他银行暂不支持) 以上提供网拍贷款的银行,竞买人如有需要可以自行选择,具体贷款及投保事宜可以与上述单位联系人咨询、洽谈。网拍贷款、保证保险系由第三方独立提供、自担风险,法院不参与、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提供协商平台,仅提供信息。竞买人需自行与提供网拍贷款、保证保险服务的单位商谈,自负风险,对贷款风险法院不承担担保和其他责任。 **省******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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