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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人民法院关于清流县龙津镇文化街106号-131号店商业房地产(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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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龙津镇文化街***号-***号店商业房地产的拍卖公告 (第一次拍卖) ***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延时除外)在***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户名:***人民法院,网址:https://sf.taobao.com/****/**spm=a***w.*******.courtList.***.eu*gJh),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龙津镇文化街***号-***号店商业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清字第*********-*号、房权证清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清国用(****)第*****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法定用途和实际用途均为商业,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 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增价幅度:***元。 特别说明:*、上述房产按实际现状进行拍卖,法院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意向竞买人请务必按照法院规定的时间亲自实地看样,实地了解房产现状、面积、方位等事项,一旦参与竞拍,即视为对拍卖标的现状的认可。 *.若拍卖标的上存在未经合法审批的添加部分或人为改建,买受人需自行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意向竞买人竞拍前请务必自行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税务机关、教育局咨询限购情况、过户流程、应缴过户税费种类、金额、计税标准及办税流程、学位等事宜,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拍卖标的的其它未尽事宜请亲自实地看样或者自行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法院不对拍卖标的任何已知及未知瑕疵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二、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分钟。 三、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四、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五、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应由买方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所涉及的应由原所有人(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垫付,从拍卖价款中优先支付,但买受人应当自收到本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后**日内向本院提交所垫付税、费的发票,逾期未提交的,所垫付税、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过户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由买受人承担。 六、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若低于原拍卖价款,所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买受人承担。若其所缴纳的保证金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以该保证金填补差价,原买受人无须另行承担责任。若其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由原买受人承担不足部分。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被锁定的保证金将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成交后*日内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九、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银行充值。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联系地址:***龙津镇碧林北路***号 **省***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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