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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新安镇电子产业园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通信迁改赔补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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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镇人民政府 项目名称:**镇电子产业园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通信迁改赔补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 **镇电子产业园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通信迁改赔补项目 数量:* 预算金额(元):******* 单位:项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项目业主因**镇电子产业园配套设施建设,需要对通信进行迁移改造。通信线路产权人分别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 《中华人民**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省人民政府第***号《**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第二十五条…确需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事先征求通信设施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意见,协商确定通信设施改动或者迁移事宜,并承担所需的相关费用。根据上述法规,项目业主与产权人进行了协商:**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是产权人共同**单位,考虑到项目迁改内容具有特殊性、专业性和安全性,三家产权人一致确定本项目由**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实施。客观性:本项目通信线路改迁项目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专有技术或服务。不可替代性:本项目通信线路改迁使用专有技术具有不可替代性。独占性:根据《中华人民**国电信条例》等相关规定,产权人共同要求由**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实施,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之规定,该项目具备单一来源条件。建议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向**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省***武林广场东侧*号 三、公示期限 ****年**月**日 至 ****年**月**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公告期限为*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 五、联系方式 *.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镇人民政府 联 系 人:罗先生 联系电话:****-******* 传 真:/ 地 址:**省********镇**大道*号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财政局 联 系 人:姚女士 监管部门电话:****-******* 传 真:/ 地 址:*****街***号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专家论证报告.pdf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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