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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鄂1125强清5号浠水县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强制清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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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 强制清算公告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根据****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作出(****)鄂****清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强制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指定**印象律师所担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清算组,负责人张春光,现清算组依据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的债权人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债权的请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及有关人员应当自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自法院启动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至强制清算案件终结之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及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文书等资料; *、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法院、清算组和债权人的询问;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有关人员,是指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强制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关人员对于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公司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四、清算组通讯地址:***彩虹大道***号天泽家园**号楼四楼,电话:****-*******张律师:*********** 特此公告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清算组 二*二三年七月六日 附件一:(****)鄂****强清*号 通知书 指定清算组决定书 附件 造价咨询事务所 (*).jpg 下载* **号 (*).jpg 下载* 造价咨询事务所 (*).jpg 下载* **号 (*).jpg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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