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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甘肃省临洮体育训练基地体育训练专用设备购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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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财采处(****)**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省**体育训练基地体育训练专用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HAOGK-****-***)投诉及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省**体育训练基地体育训练专用设备购置项目 项目编号:HAOGK-****-*** 项目预算:***万元 投诉人:**康耐特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农光里***号楼*-*内*层***室 被投诉人*:**华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省******天庆大道***号 被投诉人*:**省**体育训练基地 地址:**省*******体育街**号 中标供应商:**方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省***高新区唐延南路逸翠园i都会*栋*单元****室 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到的**康耐特贸易有限公司对“**省**体育训练基地体育训练专用设备购置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投诉处理过程中,我机关一并对该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 一、核查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中标产品中有*项产品与投诉人所投产品品牌一致,投诉人享有这*项产品的唯一合法授权,而中标供应商不具有此*项产品的授权、培训、维修、原厂商配品配件及履行合同的专业技术能力,其所投产品来源不合法,存在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虚假应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显示招标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的厂家授权,评标委员会就中标供应商对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交货方案、质量保证措施方案、培训方案评分项的响应进行了相应打分;另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不具备履行合同的专业技术能力、所投产品来源不合法、存在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虚假应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所投“一、高水平运动表现基地体能设施设备”中“品目* 力量训练综合评测系统”,不符合招标文件质量保证期一年的要求,其存在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虚假应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显示原PUSH品牌被WHOOP收购后,PUSH品牌变为WHOOP品牌,WHOOP公司所提供的系统平台将合并原PUSH品牌相关数据进行统一管理,并继续提供新平台的登陆、账号等服务,产品功能保持不变,其停止的是原有系统平台服务,并非产品服务,中标供应商所投“一、高水平运动表现基地体能设施设备”中“品目* 力量训练综合评测系统”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中“合同条款前附表”第*条“质量保证期:一年,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算起”、“第五章 采购项目需求”中“第一部分 商务要求”的“(三)交货时间及要求”第*条“免费质保时间:一年,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算起”的要求;另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虚假应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所投“一、高水平运动表现基地体能设施设备”中“品目* 速度灵敏反应测评系统”,不符合招标文件质量保证期一年的要求,其存在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虚假应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显示原SMARTSPEED品牌被VALD收购后,产品仍然延续并正常使用,客户端可正常下载,其停止的是原有系统平台服务,并非产品服务,中标供应商所投“一、高水平运动表现基地体能设施设备”中“品目* 速度灵敏反应测评系统”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中“合同条款前附表”第*条“质量保证期:一年,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算起”、“第五章 采购项目需求”中“第一部分 商务要求”的“(三)交货时间及要求”第*条“免费质保时间:一年,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算起”的要求;另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虚假应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一、高水平运动表现基地体能设施设备”中“品目** 功率自行车”第*条、第**条、第**条、第**条、“品目** 履带式测试跑步机”第*条、第*条、第*条、第**条、“品目** 中国红智能划船机”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技术参数要求,其存在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虚假应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等,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仅响应了所投产品品牌,未填写具体型号,且无法证明中标产品满足“一、高水平运动表现基地体能设施设备”中“品目** 功率自行车”第*条、第**条、第**条、第**条、“品目** 履带式测试跑步机”第*条、第*条、第*条、第**条、“品目** 中国红智能划船机”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技术参数要求;另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中标产品不满足“一、高水平运动表现基地体能设施设备”中“品目** 功率自行车”第*条、第**条、第**条、第**条、“品目** 履带式测试跑步机”第*条、第*条、第*条、第**条、“品目** 中国红智能划船机”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第**条技术参数要求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显示的部分产品制造厂家名称不符合客观情况,中标供应商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存在通过不良手段虚假应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显示的部分产品制造厂家名称并非其真实名称,但前述情形不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另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通过不良手段虚假应标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显示的部分产品制造厂家名称不符合客观情况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万元,投诉人投标报价***.**万元,中标供应商所投绝大部分产品与投诉人所投产品为同一品牌,中标供应商却高价中标,对其中标合理性进行投诉。 经核查,该项目预算金额为***万元,根据评标报告、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交的报价合理性说明等,无法证明中标供应商报价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评标委员会不存在价格分计算错误的情形。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监督检查事项 经我机关另查,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三、投标文件的编制”的“**.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第**.*条规定:“投标人和招标采购单位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全部辅助材料及证明材料均应有中文文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外文资料必须提供中文译文,并保证与原文内容一致,否则投标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中标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技术证明材料为英文资料,且未附中文译本,不符合招标文件前述内容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结合监督检查事项所涉问题,从开评标情况来看,影响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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