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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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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黄鑫蔬菜批零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BFSQD*********C 样品名称 韭菜 生产日期 ****年*月**日 型号规格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黄鑫蔬菜批零部 检验不合格项目 镉(以Cd计)项目 检验机构 **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以上罚没款共计****.* 元,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年*月*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能做到一是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制度;二是做好食品快检工作。   二、***志平蔬菜经营铺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BFSQD*********C 样品名称 豆角 购进日期 ****年*月**日 型号规格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志平蔬菜经营铺 检验不合格项目 甲基异柳磷项目 检验机构 **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韭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当事人购进豆角时未能查验检验报告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伍拾捌元(¥:***.**)整;*.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捌元(¥:****.**)整,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年*月**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能做到一是索要供货商相关经营资质材料;二是索要所销售蔬菜的快检报告。   三、***山灵屯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YP********** 样品名称 豇豆 生产日期 ****年*月**日 型号规格 个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山灵屯蔬菜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倍硫磷项目 检验机构 **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伍元(¥:**.**);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零伍拾伍元(¥:****.**),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年*月*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能做到一是立即整改,总结经验教训;二是布置整改方案,严格责任到人,把好进货关,做好进货台账及进货检验合格,确保进货的蔬菜安全无害、干净、卫生。   四、***隆桑镇美计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 №:YP**********、 №:YP********** 样品名称 韭菜 豇豆 生产日期 ****年*月**日 型号规格 个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隆桑镇美计蔬菜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韭菜:腐霉利项目 豇豆:倍硫磷项目 检验机构 **益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壹拾贰元(¥:***.**);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壹佰壹拾贰元(¥:****.**),上缴国库。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及复查结果 ****年*月*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能做到一是立即整改,总结经验教训;二是布置整改方案,严格责任到人,把好进货关,做好进货台账及进货检验合格,确保进货的蔬菜安全无害、干净、卫生。   ****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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