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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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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陵水**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家经营摊位。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新村颜义水果摊经营吡虫啉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香蕉行为调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新村颜义水果摊(经营者:颜义)经营的香蕉(购进日期:****年*月**日)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并及时送到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检验。该批次香蕉中的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年*月**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于*月*日对当事人经营吡虫啉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香蕉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陵水新村颜义水果摊销售的不合格香蕉实际是****年*月**日由当事人购进的,涉案香蕉购进数量为**斤,购进价格为*.*元/斤,上述涉案香蕉*.**斤除被陵水**场监督管理局抽样送检外,剩余的均已销售完。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香蕉的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涉案货值金额***元。最终认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颜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LG***********) 、《案件线索移送函》(陵*监移字(****)**号)、《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陵综执*场改字〔****〕***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陵综执*场改字〔****〕***号)、现场拍摄相片*张。 (三)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记录台账的违法行为,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已按要求改正,根据《**省*场监管领域*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序号**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该行为不予处罚 。 综合以上本单位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处罚款***元整(大写:陆佰元整)。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向*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香蕉进行召回;因香蕉属于食用农产品,保存时间短,且采购的量不大,销售出去的香蕉已经全部食用完,故无法召回;*、截止目前为止,顾客没有前来进行退货,也没有反馈使用香蕉后产生不适的问题;*、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     ****年*月*日,*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回头看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正常经营,摊位上摆放有多种食用农产品在销售,未见有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香蕉(购进日期:****.**.**)销售,摊位上贴有召回公告,且现场未见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香蕉不合格原因主要在种植环节中使用吡虫啉超标,当事人并未进行种植,上述当事人能说出进货来源,但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未能提供进购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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