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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新化分公司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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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省*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任务中,**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销售的长豆角,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长豆角 二、风险控制情况 ****年*月**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认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后,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向**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年*月**日从它处以*元/kg的价格购进长豆角**kg,计购货金额***元,至案发时止,以*.**元/kg的价格销售完毕(其中销售*.*kg给**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用于抽样检验),共计销售金额***.*元。**省*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年*月**日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长豆角进行了抽样检验。**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年*月**日出具《检验报告》(No:A****-**-J******),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将上述《检验报告》和本局出具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一份送达给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用农产品(长豆角)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不能核实进货来源。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元。 三、核查处置情况 该超*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认真进行了研究分析,做出如下整改:*、积极采取召回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提升业务水平,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采购长豆角时,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罚没款合计*****.*元。 ****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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