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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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样人员对我*食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督抽样检验,涉及***友林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茄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样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对销售的茄子等*个食品进行了现场随机抽样。其中茄子样品后经**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镉(以Cd计)mg/kg,标准指标≤*.**,实测值*.**,检验依据GB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检验结果见该公司出具的其编号为№:ACWH**-****W*T*****的检验报告。 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了上述不合格茄子的采购、快检、销售情况,主动提供了相关材料。当事人在采购上述茄子时,有进货单,查验并索取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电子版。当事人还表明,在对上述茄子自检农残合格后才开始对外销售。 截止到本案调查终结,我局尚未接到与上述不合格茄子质量问题相关的投诉。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茄子,其行为虽然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相应处罚。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食用农产品*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但对当事人应当进行教育。因此,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举一反三,对销售的食品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制定并严格执行各种食品安全制度。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无 特此公告 ****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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