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详情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已收藏 收藏

正文内容

陵水**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家经营摊位。现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陵水英州陈学军蔬菜批发店经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芹菜行为调查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我局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安排对陵水英州陈学军蔬菜批发店(经营者:陈学军)经营的芹菜(购进日期:****年*月*日)进行监督抽样送检,并及时送到**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该批次芹菜中的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立案处罚情况。****年*月*日,我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的当事人,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将该违法线索移送*******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于*月**日对当事人经营毒死蜱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芹菜行为给予立案。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年*月*日从***菜篮子***场的****陈记良发果蔬菜批发店采购芹菜**kg,采购价为*.*元/kg。当事人采购的芹菜被用*个泡沫箱加冰瓶封闭储存,泡沫箱上贴有黄色胶带标有供货商的信息。****年*月*日,当事人以*元/kg的价格将上述芹菜于店内销售,至下午陵水**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到场抽样时,已销售*箱共**kg芹菜,还有*箱芹菜处于未开箱状态,抽样人员现场开箱,对箱内芹菜进行抽样送检,抽样人员在抽样时记录了泡沫箱上供货者的姓名和电话。上述芹菜经**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mg/kg,实测值为*.**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年*月*日,陵水**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销售上述芹菜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事实,涉案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元。以上事实有陈学军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及证据资料(现场相片)、现场照片*张、《询问笔录》、《责令停止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证据资料、********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陵*监移字[****]**号)、当事人提交的供货商供货者(冯宇东)的微信号截图复印件、采购芹菜的微信付款载图复印件以及《整改报告》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采购上述芹菜按规定查验了蔬菜产地证明、承诺达标产地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留存了购货凭证,并能说明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有采取召回措施,但因距离抽样时间太长,已不能召回,也没有收到有人反映因食用该批芹菜而出现不适症状。当事人以往没有因相同或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SPC********)、《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果确认回执》、抽样现场照片、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照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经营者陈学军的身份证影印件、《授权委托书》、王梅芳的身份证复印件、《召回公告》、《********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送案件线索的函》(陵*监函〔****〕***号)、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货凭证、产地证明、承诺达标产地合格证,以及王梅芳与供货商的经营者陈志东、供货商工作人员周志金的的微信记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当事人销售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综合行政执法局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当事人在采购芹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购货凭证,能说明进货来源,能够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蔬菜产地证明、承诺达标产地合格证、以及微信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各材料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于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向*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提到,接到不合格产品报告后立即进行整改:*、张贴召回公告,对不合格芹菜进行召回;*、该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暂停销售不合格的芹菜;*、立即向有关部门提供供货商资质、采购芹菜索证索票。     ****年**月**日,*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回头看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正常经营,摊位上摆放有多种食用农产品在销售,未见有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芹菜(购进日期:****.**.**)销售,摊位上贴有召回公告,且现场未见国家禁止添加的违禁药品存放。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情况分析芹菜不合格原因主要在种植环节中使用毒死蜱超标,当事人并未进行养殖,上述当事人能说出进货来源,已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

相关推荐

打开招标网APP查看更多信息
招标网首页 > 招标公告 >

客服电话400-633-1888
版权所有 © 2005-2024 招标网 zhaobiao.cn

该项目详情注册或登录后可继续操作查看

提示

打开电脑版自助升级会员后可继续查看或联系客服

客服电话400-633-1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