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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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样人员对我*食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督抽样检验,涉及***唐崖河榨油加工厂生产的山茶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抽样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对其生产的山茶油和菜籽油*个样品进行现场抽样。其**茶油样品后经**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过氧化值g/***g,标准指标≤*.**,实测值*.**,检验依据GB ****.***-****(第一法),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检验结果见编号为№:ACWH**-****W*T*****的检验报告。 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对上述不合格山茶油原料的收购、山茶油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情况均作了如实陈述,并主动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截止到本案调查终结,我局尚未接到与上述不合格山茶油质量问题相关的投诉。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采购山茶油食品原料未建立进货台账和生产销售山茶油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的行为,违反了《**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采购山茶油食品原料未建立进货台账和生产销售山茶油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的违法行为并作予以警告的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不合格山茶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不合格山茶油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以下减轻处罚:没收已被本局依法扣押的**.*kg不合格山茶油;没收违法所得****元。 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发生问题的原因:采购山茶油原料食品未建立进货台账。山茶油原料存放超过农历*月,导致原料发生变质。 整改情况:采购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核查,已落实整改措施。 特此公告 ****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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