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歙县智慧共享出行运营服务项目采购合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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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为更好的优化我*营商环境,消除相关竞争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场准入负面清单(****版)》和《**智慧共享出行运营服务项目采购合同》的约定,**城*管理行政执法局、**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本着公平、公正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解除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智慧共享出行运营服务项目采购合同》。 协议解除后,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车营运企业的自由进入不排除限制,恢复和维护我*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营运*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特此公告 **城*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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