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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强清146号北京中广网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接管通知及法律责任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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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接管通知及法律责任提示 李晴:   ****年*月*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中广网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德恒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广网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清算组(案号:(****)京**强清***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法律规定,你方作为**中广网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自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起至强制清算案件终结之日,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的询问,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三)提交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相关证据; (四)配合清算组工作,完成清算组交办事项; (五)承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法律责任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清算案件时,对于没有任何财产、帐册、重要文件或按登记地址不能通知被申请人或清算义务人,导致无法清算的,应当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依据前款规定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其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人民法院依据前款规定裁定终结清算程序的,应当在终结裁定中载明,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相关权利。”   特此通知。 (以下无正文) **中广网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清算组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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