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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川0104破10号关于现场财产处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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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关于现场财产处置的公告 各权利人: **省******人民法院(下称“**法院”)于****年*月**日裁定债务人**中强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强公司”)重整,并于****年*月**日决定由**大成(**)律师事务所、**竞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中砝会计师事务所三家社会中介机构**府有关部门组成的**中强实业有限公司重整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现场后,发现项目现场堆放部分建筑施工物料及办公用品等,该物品权属尚不明确,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之规定,于****年*月**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关于权利人及时主张取回权公告”,要求各财产权利人应于****年*月**日前及时书面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应的财产,并提交相关财产权属证明,逾期未主张,财产损毁、灭失的,管理人不负任何补偿、赔偿责任,所有法律后果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前述取回期限届满后,为充分保障各权利人利益,管理人再次于****年**月**日通过“点破云”平台短信通知各债权人,要求各权利人应于****年**月**日前取回自有物品,逾期主张的,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由权利人自行承担。 现取回期限已届满,现场物品将由管理人统一管理并依法处置。 特此公告。 **中强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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